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9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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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送备案的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对城市、镇近期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一种规划安排。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障城市、镇科学、有序地发展建设,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区划调整的城市,应当及时修编近期建设规划;各项建设的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凡不符合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重新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的修改,只能在总体规划的限定范围内,对实施时序、分阶段目标和重点等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绝不能通过对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任何超出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的近期建设规划,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主体为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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