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34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3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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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和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及其内容的规定。

  一、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才有可能实事求是地安排具体的建设时序和重要的建设项目,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有效落实。近期建设规划是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土地储备、分年度用地计划的空间落实、各类近期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时序,都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的规划条件、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明确城镇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提出城镇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布局和用地,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等。

  二、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依据包括: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等。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资源环境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注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必须符合城镇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要从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维护城镇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出发,合理确定城镇近期重点发展的区域和功能布局,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危旧房改造的安排。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城镇总体规划处于修编过程中,则近期建设规划应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一部分,纳入总体规划的文本、图纸和说明书。在其他情况下,则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周期,同步滚动编制,但也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

  三、近期建设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其具体内容是:依据总体规划,遵循优化功能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重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用地以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用地,确定经营性用地的区位和空间布局;确定近期建设的重要对外交通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项目的选址、规模,以及投资估算与实施时序;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保护、防灾等方面,提出规划要求和相应措施;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目标,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的总量,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和利用存量土地的数量。

  四、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网络、展览、张贴等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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