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11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1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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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国家城乡规划管理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保障。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原来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国务院部门是建设部。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批准国务院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等。因此,这一款规定的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是指省、自治区的建设厅;在直辖市,是指各直辖市的规划局(北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市一级,是指市的规划局;在县一级,是指县规划局或者承担城乡规划职能的建设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具体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保证本法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各项具体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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