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22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2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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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一、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乡、村庄都编制规划,只有那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认为应当制定乡、村庄规划的区域才制定乡、村庄规划,其他区域也可以制定规划,只是法律没有做强制性要求。本条规定是对总则规定的具体落实。

  二、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这一规定需要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要保证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也要尊重村民意愿。规划编制应对新农村建设起到引导作用,防止农村建设中出现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避免农村建设陷入盲目状态。二是规划编制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这是防止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产生。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组织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定乡、村庄规划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是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将乡、村庄规划纳入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镇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以城镇发展带动乡村发展,逐步实现城市化,同时也可对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庄规划的活动进行监督,进一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四、尊重村民意愿。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立法过程中,如何保证规划的科学性,防止无序建设与尊重村民意愿方面实现平衡是一个难点问题。特别是村庄规划的编制主要是用地布局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保护耕地,并通过按人口控制建房用地实现,这就与村民希望扩大建设面积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相矛盾。如按国家标准,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为人均150平方米,但很多地方的村民实际可能超过了300平方米。同时,规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又涉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要求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能有较大难度。但是,村庄规划涉及土地使用等问题,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可能规划无法实施,规划管理成本也可能会很高。另外,村民是规划实施的主体,村庄规划最终的落实主要还是在村民。因此,本条最终规定,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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