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9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中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人们必须遵守、履行的某种责任。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是对公民和单位义务的规定。同时,本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这是对公民和单位权利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的义务,就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实施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这些义务具体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包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的地块规划条件,并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上述规划许可前,都不能从事有关的建设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本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本法要求,所有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都应当及时公布。同时,法律也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但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有可能不完全了解所有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不是都符合规划的要求。因此,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责任提供有关的情况、信息。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需要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实践证明,在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中,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包括:一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许可证所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建设活动;二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从事建设活动;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和控告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应注意说明被举报人或者被控告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控告,有责任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所谓核查,是指核实被举报人或者被控告人是否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所谓处理,是指对确有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的被举报人或者被控告人依法作出处理。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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