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12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1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的规定。

  一、城镇体系规划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本法在总结以往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明确了与政府事权相对应的城镇体系规划层次,即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规划管理的责任,有利于明晰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有利于发挥好各级规划部门对城乡建设活动的综合调控作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相关内容,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有利于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城镇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充分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其他国家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在部门间建立政策配合、行动协调的机制,强化国家对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也是为了保证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安排全国城镇发展和城镇发展布局的宏观性、战略性的法定规划,是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起着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综合评价全国城镇发展条件,明确全国城镇化发展方针、城镇化道路、城镇化发展目标;制定各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引导和控制各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作好各省、自治区间和重点地区间的协调;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明确全国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优化、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协调利用和保护等。

  目前,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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