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九条 【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条文注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等。其中,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为了方便道路交通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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