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8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条文注释

  交通信号灯,是指指引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行的信息标志,是保证行车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完整、醒目、清晰,是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广告法》规定,在户外设置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公路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交通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是设置影响交通设施功能的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标志;

  二是在交通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物件;

  三是挖掘交通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四是移动交通设施及其他影响交通设施功能的行为。本款重申了上述规定。

  关联法规

  《刑法》第119条

  《公路法》第52-54条

  《广告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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