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释义: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释义: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六条【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释义】: 本条是对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本法规定了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当然对这种行政机关的授权要求是十分严格的,要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另外,本条还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样规定是比较严谨的,因为,在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属于公安机关,这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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