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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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的规定。

  受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属于捐赠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属于事后救济,即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才可以采取救济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捐赠人的权利,促使受赠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规定了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主动监督制度。

  本条规定的捐赠人的监督权实际上是知悉真情权,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捐赠人查询的对象是受赠人。捐赠人和受赠人是捐赠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捐赠合同通常在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捐赠人不能向除受赠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捐赠人不能直接查询受赠人的银行帐户。2?捐赠人监督的形式是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查询的事项限于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其他事项,受赠人可不予答复。捐赠人认为受赠人未合理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的,可以向受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未履行如实答复义务的,如捐赠人有理由认为受赠人没有依法使用或没有按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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