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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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释义】本条是对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不得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捐赠的财产是公共财产,捐赠款物应当专项用于公益事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变捐赠款物的使用目的,挪用捐赠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交由他人使用。侵占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受托管理的捐赠款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捐赠财物的行为。

  二、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应当承受的行政处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罚款是指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有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行为的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通过处罚使当事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引起切肤之痛,以达到纠正违法的目的。罚款的幅度是多少?本法没有具体规定,可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占、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里的有关规定指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人员的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等。由于受赠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有的是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还有人民政府,其中责任人员的身份也各有不同。因此,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直接责任人身份的性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责任人具体实施处理。例如责任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刑事责任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按照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这些规定根据情况都可以适用于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

  四、追回、追缴的捐赠财产的使用

  在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追回和追缴被侵占、挪用或者贪污的财产,追回和追缴的财产一般应当归还原所有人或上交国库。由于捐赠财产的特殊性,本法规定,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以最大限度地为公益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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