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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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工程项目由当地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的规定。

  捐赠工程项目,是指捐赠公益性工程项目,这是捐赠的一种重要形式。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和企业,特别是广大爱国华侨华人,积极捐钱捐物,兴建了许多工程项目,对促进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包括应当加快项目审批程序,避免扯皮,提高办事效率;为捐赠工程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如通路、通电等;减免土地使用税费、市政设施费等;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兴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等等。

  目前,许多地方为了鼓励、吸引捐赠人到本地捐赠兴建公益性工程项目,对捐建工程规定了许多支持和优惠措施。比如,湖南省规定,捐赠工程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项目或集体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受赠方负责,捐赠人自愿负担的除外。广东省规定,对于华侨捐办的工程项目,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广东省的实施办法,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征用土地;工程竣工后,当地水电部门优先供水、供电;免纳市政建设费、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捐办项目所需职工,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捐赠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上海市规定,华侨捐资举办公益事业的工程,在土地征用、建筑材料供应上予以优惠照顾,确需进口国外材料的,给予免税优惠。工程建成后,所需工作人员可以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归侨或侨眷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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