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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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工程项目的规定。

  一、捐赠工程项目应当签订捐赠协议

  1.捐赠人应当与受赠人就捐赠工程项目签订协议。工程项目是一种特殊的捐赠标的。捐赠实践中,境内捐赠人以及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胞向境内捐赠工程项目的不在少数。捐赠工程项目有以下特点:一是捐赠人对捐赠工程项目的投资数额较大;二是工程项目从捐赠到建成再到交付受益人使用涉及提供用地、兴建配套设施,并需要经过复杂的运输、施工和管理过程;三是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和受益人的人生安全。规定捐赠人捐赠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是保证捐赠人顺利实现捐赠目的以及受赠人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落实捐赠项目的需要,也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以及受益人切身利益的需要。

  2.捐赠协议的内容。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基本要素是资金、建设和管理。捐赠人应当与受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约定工程建设组织、施工的主体、方式和期限;约定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上述事项时,捐赠人应当享有主要对受赠人提出要求的权利。在对完成捐赠工程项目所需的基本要素进行约定后,捐赠人还应当对受益人如何使用捐赠工程与受赠人进行约定;对捐赠工程的使用方式,受赠人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二、捐赠工程项目的审批、组织施工和质量标准

  1.捐赠工程项目的审批。捐赠工程项目的审批、组织施工和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等。在完成捐赠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受赠单位即是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上述工程项目手续均由受赠单位具体办理。

  3.捐赠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在办理完捐赠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后,即可组织施工。组织施工可以由受赠人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捐赠人与受赠人共同进行。组织施工的程序应当遵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

  3.捐赠工程项目的质量。捐赠工程的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于捐赠工程项目具有公益性质,体现了捐赠人的善良愿望,受赠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就更应当严格遵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十分注意建筑工程质量,以保护和体现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善良愿望,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对捐赠工程项目的监督

  为加强对捐赠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受赠单位有义务主动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在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向捐赠人通报以下有关情况:一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情况,包括建筑工程的审批和许可、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建筑施工进度等;二是有关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资金的用途、去向;三是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需要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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