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生效期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所规定的防震减灾法生效时间,自1998年3月1日起,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后,凡是在此之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如果其规定与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停止施行,并且应当及时地修改、废止法律、法规中与防震减灾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保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二、生效日期,是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防震减灾法当然不例外。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生效日期主要是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本法自公(发)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防震减灾法采用的是第二种表达方式,即根据本条的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必须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进行。

  三、防震减灾法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公布。从防震减灾法发布到1998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中间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段时间是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期。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防震减灾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防震减灾法中所确立的许多原则和重要制度,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使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有所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在目前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防震减灾法还不熟悉,一些地方、部门对它的重要意义及深远影响认识还不足的情况下,规定这么一个准备期,可以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领会防震减灾法的精神,掌握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内容。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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