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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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具有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果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处分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来看,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对于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所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由犯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或者是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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