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十八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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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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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权限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制定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法定权限的划分。对于抗震设防要求的制定权限,本条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以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作为抗震设防要求的,这样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制定用于抗震设防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二是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基础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这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没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依据。对于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权限,本条明确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只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其他国家机关无权制定;二是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至今已组织制定了三张地震烈度区划图。第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是在50年代编制的。编制采用了两条原则,即曾经发生过地震的地区,同样强度的地震未来还有可能重演;地质条件相同的地区,地震活动性亦可能相同。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是于1977年完成的。这张区划图基于长期地震预报的概念,明确提出区划图上表示的地震烈度是指未来一百年,在平均土质条件下(亦称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烈度,并将其定义为“地震基本烈度”。这一地震烈度区划图的特点是具有了时间概念。第一代、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的编制皆采用了确定性方法,提供的图件属中长期地震危险(强弱)程度的预测结果。它与建设工程的安全度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该图曾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具体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还须再经过技术政策行为来确定。现行的第三代“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颁布使用,为一般建设工程确定了抗震设防要求。

  目前科学技术进步和实践的需要,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不再采用单一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要求,而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一组地震动参数。我国已具备编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本条件。为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于“九五”期间(1996—2000)已组织并将完成以地震动参数为标度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在该规范中,考虑到工程的重要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兼顾工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将不同工程所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四级,规定了不同级别工作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工作步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1.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个人、单位的许可证制度。经考核通过的个人,发给上岗证书,持证上岗;经过审查通过的单位颁发许可证书,并定期审核验证。无许可证书的单位和无上岗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制度。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全国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机构,即目前被称为“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组织本省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分别对规定级别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结论意见,经授权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提供工程作为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3.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法制定加强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国家级和省级的相应条例、政令和规定。

  四、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抗震设计是对地震区的建设工程进行的一种专业设计。一般包括抗震概念设计、结构抗震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三个方面。抗震设计规范系制订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技术性规定。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编制始于50年代,其中1959年、1964年两次抗震设计规范未曾正式颁布使用。之后,由建设部负责制定并颁发过1974年、1978年和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应当指出,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与抗震设防要求是密切衔接、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抗震设防要求为抗震设计规范提供基础,而抗震设计规范则依此制定保证工程建筑安全的具体抗震设计计算和抗震措施。现行采用的、以可靠度理论为基础的概率方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与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对房屋建筑以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五、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本款虽然末将所有专业主管部门—一列举,但在执行时,可根据国务院组织体制设置的具体情况,各专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行业抗震设计规范制定的历史沿革和进度不尽相同。若干专业建设工程早有抗震设计规范,且经多次修订;有些专业建设工程则采用相近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采取抗震措施,尚未正式启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现代化的各类新型专业建筑结构不断出现,非常有必要为其抗震安全性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因此,本法的实施,要求国务院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必须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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