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时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这一要求,既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时所必须遵循的一项法定职责,同时,它又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基础和前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从宏观上把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进程的依据,是政府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离开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会缺少明确的目标,国民经济就无法得到有效地增长,社会发展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统筹规划和部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我们国家从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开始,改变了只注重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做法,明确把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无论是中长期计划还是年度计划,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部署,使各项社会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得到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财力、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国家对一个较长时期内发展目标、方向的基本概括和描述,它决定了长、中和短期计划的目标、政策和步骤。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科技进步战略,产业结构转换升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国际经济竞争战略等。我们认为,几乎每一种战略都包含或涉及到减轻自然灾害的问题,所以在制定这些战略过程中都应考虑到减轻自然灾害,也就是说,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防震减灾能力的提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得以实施的保障措施之一;另一方面,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也是提高社会防震减灾能力的根本保证。正如江泽民主席在致中国灾害管理国际会议的贺信中所指出:“中国正在加速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经济建设,我们深知,我国要实现九十年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不能不更加重视减灾工作。我们将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去;继续贯彻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增加投入,加强防灾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这表明,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政策。

  三、本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充分表明,国家已将防震减灾作为一项社会事业,通过纳入国家计划以保障其发展。国家计划一般有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长期计划一般为期10年至20年,是战略性计划;中期计划一般是指为期1年以上、5年以下的计划,它是根据长期计划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并结合计划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中期计划是实行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是长期计划的具体化,又是短期计划的制定依据;短期计划一般为年度计划,它是贯彻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即应当分别纳入长、中和短期计划之中。

  为落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加强防震减灾计划的编制。编制防震减灾计划要遵循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优先考虑直接服务于国家和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内容;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安排防震减灾各个方面的工作,提高社会综合防御的能力,取得减轻地震灾害的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已具备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又要估计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计划的任务既要积极进取,又要留有余地,使防震减灾计划适应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立足于可能性;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相互配套、相互衔接,注意可操作性,以便有条不紊地推进防震减灾计划的实施。编制防震减灾计划,应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各方面任务列入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发展、重点项目和专项计划。根据责权划分的原则,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87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四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