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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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 的原则规定。

  一、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做好。防震减灾法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在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时所提出的基本法律要求是应当做好领导和组织工作。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在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时,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既是防震减灾法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所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定职责,同时,又是各级人民政府在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中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法定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没有各级人民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防震减灾工作不可能有效地开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防震减灾的一项基本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时都必须遵守防震减灾法这一基本规定。

  二、在社会主义中国,党和政府一贯关心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一贯重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工作。1966年邢台地震之后,周恩来总理多次亲自过问地震工作,明确提出了地震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并于1971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发[1971]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地震工作小组和成立国家地震局的通知》从此组建了国务院的地震工作部门,使我国的地震工作获得了实质性的加强。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震工作。

  三、防震减灾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必须有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为使防震减灾工作高效、有序,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行动十分重要,这只有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才能得以实现。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世界各国已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说,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是一种核心作用,有了政府的领导,防震减灾工作就能顺利得以开展,政府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就能得以有效地推进。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联合国号召所有国家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国家委员会,以领导和协调开展减轻灾害的活动。

  防震减灾工作包含了四个基本环节,即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以及震后救灾与重建,政府的领导应当贯穿在各个环节之中,并使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以收到减轻地震灾害的实效。国家对防震减灾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地震有大有小,地震造成的灾害也大小不同。一般而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主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部署和采取措施。只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才由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直接部署和指挥。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地震危险性有所不同,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和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应该涉及到防震减灾四个环节的各个方面,当然,其中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中的有关措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中的有关措施,地震应急工作中的有关措施和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中的有关措施。所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以及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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