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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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释义】本条是关于紧急防汛期中,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关于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一旦洪水来临就如同猛兽一样,势不可挡,时刻都有发生重大灾害的可能。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要采取一切紧急措施,调动各方面的人力、物力,尽一切努力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防汛抗洪工作所具有的紧急性和抢险性,决定其必须由有权威的指挥机构进行指挥。国家防汛指挥部负责全国的防汛指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指挥工作,这是做好防汛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是由政府首长任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军队的负责人参加,以保证军民协同,各部门协同,统一行动。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调动抗洪抢险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才能适应抢险的紧急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实施交通管制等等措施,都是为了防汛抗洪的需要,目的是舍小财保大财,不能光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抗洪抢险的需要而采取的这些紧急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洪水所可能造成的更大的损失,从而保证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二、本条对采取紧急防汛措施规定了较为具体、严格的法定条件、主体和内容。采取紧急防汛措施的法定条件也是前提条件,即在紧急防汛期才能实施上述紧急措施。实施的主体是防汛指挥机构,实施交通管制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因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而被侵犯,因此,本条对紧急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和实施的权限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又能够保证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有效地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洪水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依照本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是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二是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三是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如停止正常的生产活动,实行停工、停业、停课,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抗洪工作等等;四是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的畅通无阻,可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能够及时到位,及时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防止次生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汛期结束后单位和个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因防汛抢险的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是不可避免的。本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义务就是依法应尽的责任,因防汛抢险的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目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加紧制定防汛抗洪调用物资补偿办法。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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