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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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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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一、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对水利事业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发生了几次严重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尤其是1998年长江流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更暴露出我国大江大河防洪能力的严重不足,显示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造成这一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治理难度大,进行建设所需要的投入较多,仅靠有限的财政资金远远不能达到治理水患、兴利除弊的要求。但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洪涝灾害告诉我们必须加强建设,提高国家防洪抗灾能力,这就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增加投资,以尽快发展水利事业,逐步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性防洪体系。为此,国务院于1997年2月25日颁发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性质、来源和使用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1988年6月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也已经明确规定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本条将水利建设的资金来源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二是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本条第一款对水利建设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同时还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中央水利基金的来源:一是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是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是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三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至于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水利建设基金的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截至1998年3月2日,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也在不同程度进行着。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一个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应当积极落实,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基金的征管力度和规范化使用。

  三、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本条第二款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作了规定,并授权省级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本法规定的“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因为防洪工程作为一种基础性设施,服务于社会,理应由社会各方面投资修建和维护,由政府出面组织进行,但鉴于当前防洪建设任务大,在政府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采取拓宽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筹集社会资金,从而加快防洪建设,提高防洪能力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不仅是对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消耗有所补偿,还有利于提高社会各方面对防洪重要性的共识,体现“防洪为社会,社会办防洪”的积极意义,推动防洪事业的全面发展。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计收办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烷、海塘和排涝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自《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后,全国已经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这一做法,同时为了便于操作,明确规定只有“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的目的,并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才可以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是指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防洪区”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说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同时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只能“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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