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九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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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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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整治河道、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河道整治,就是为稳定河槽、改善河流边界条件及水流流态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其主要任务是满足防洪、保护城镇等的需要。整治河道的工程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护岸工程,通过修建丁坝、矶头、顺坝、平顺护岸等工程以控制主流,归顺河道,防止堤防和岸滩冲刷,安全泄洪;二是疏浚工程,利用挖泥船等工具,以及爆破、清除浅滩、暗礁等措施改善河流流态,保持足够的行洪能力;三是裁弯工程及堵汊工程,对过分弯曲河段进行裁弯取直,堵塞汊道等,扩大河道泄洪能力,集中水流。整治河道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尤其是对跨行政区划的河道整治,问题更是突出。过去有关地区在整治河道或修建控制河势工程时,大多只考虑本地区的需要,形成不少纠纷。如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是泥沙冲淤变化大、河势摆动频繁的游荡性河流,也是晋陕两省的界河。两岸群众以至两岸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修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堤坝,任意改变河水流向,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的还发生了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形成这种局面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明确的规划治导线。1990年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制定治导控制线。以此为依据,有关行政区已开始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晋陕西省也团结起来治河,有重点地解决一些突出的紧迫问题,并根据目前河势变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中继续安排下一步治理的工程措施。

  二、本条关于规划治导线的拟定程序是根据江河的重要程度,并考虑到省际关系的协调,区分不同的江河、河段规定了规划治导线不同的确定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其中“规划治导线”是指河道整治后在设计流量下河道的平面轮廓,整治工程按治导线进行布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主要指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等河流。这七大江河既是我国流域面积、流量及长度居于前列的河流,同时又是城市集中、沿岸人口密集、经济文化发达的荟萃地区。如长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其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四分之三。防洪工作一旦出现疏漏,势必打乱整个国民经济部署,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这七大江河的防洪工作就成为全国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其规划治导线的拟定也较为严格和谨慎,由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因其涉及到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和要求,由地方政府制定规划治导线,则利害关系较难协调,因此,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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