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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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御风暴潮的规定。

  一、风暴潮是指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引起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异常升降的现象。热带风暴潮常常造成海水水位的急剧上涨,最高时可超出正常水位三米以上,造成对沿海堤坝、农田、水闸和港口设施的损毁,由此而形成的大量降雨往往引发洪水。因此,它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是风暴潮侵袭较为频繁的国家,沿海地区如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市几乎每年都受到风暴潮的威胁,而这些地区通常又是人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果对风暴潮的危害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得力,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防御风暴潮是这些地区防洪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条结合我国风暴潮发生的特点,对沿海地区防御风暴潮的主要任务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为防御风暴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遵循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指导下制定防御风暴潮的规划,确定防御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二是针对风暴潮对海堤等破坏较大的特点,加强对海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工程的建设,使其能够抵御风暴潮的侵袭;三是在这些地区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设计和施工都应符合防御风暴潮的特殊需要,要防患于未然。政府对此有监督的责任。

  三、本条所提到的“海堤(海塘)”、“挡潮闸”、“沿海防护林”的含义是:

  1.海堤是指沿海岸修建的挡潮防浪的围堤,也称为海塘。

  2.挡潮闸是指设于感潮河口上游防止海潮倒灌的水闸。其主要作用是:在涨潮时,潮水水位高于河水水位,关闸挡潮;退潮时,潮水水位低于河水水位,开闸排水。

  3.沿海防护林是指在沿海地区生长的能够起到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作用的天然林或人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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