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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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治沙的治理者义务和权利的规定。

  一、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是一个法定的方案,它既是一个治理的技术方案,也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和标准。治理的成功与否,就是要看治理者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按步就绪地实施。治理方案落实了,治理就有成效,治理方案不落实,治理也就不会有成效。因此,本条第一款把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作为治理者的法定义务规定下来,并在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从保护治理者的合法利益出发,规定了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为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本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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