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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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性治沙活动的规定。

  一、土地沙化地区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弱,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公益性治理,这些地方也有大片的沙化土地可供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应当在自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人民参加治理沙化土地的积极性,满足广大社会和人民从事公益事业的愿望。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风沙危害的认识也在提高,广大公民、单位和企业十分热心于治理风沙危害,自愿出资出力,在风沙肆虐地区,开展植树种草活动。为了保证这些活动的有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支持鼓励。

  二、第二款还规定了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具体扶持的措施,负责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和治理部署,圈定具体治理场地,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合种树的地方种树,适合种灌木的地方种植灌木,适合种草的地方应当种草,并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包括实施规划咨询、种苗落实和技术帮助等等。

  三、第三款规定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想在哪里进行就在哪里进行,也不能想怎么治理就怎么治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当然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治理者的愿望和意见,但无论何种情况都要符合当地的防沙治沙规划,符合当地的自然客观条件。对于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来说,规定考虑到大多单位和个人不在沙化土地地区长期生活,是属于阶段性参与治理活动,也不能长期在该地区从事治理后的管理活动,而治理活动是一个长期的不能间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管理和保护,真正实现三分造七分管,这样治理才能有成效,因此第三款还规定了治理者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植被委托他人管护,委托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没有合适委托对象,或者不方便委托的,可以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由他们来确定管理人员、方式和方法,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一项责任,应当切实执行。

  四、公益性治沙的活动如列入政府工程项目的,还可以得到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政扶持,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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