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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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预防土地沙化措施的规定。

  一、考虑到沙漠是陆地五大生态系统(草原、耕地、湿地、森林)之一,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沙漠生态系统对保护陆地生态平衡十分重要,而采用封禁办法既是保持沙漠自然生态系统稳定,也是恢复已严重退化的沙区植被最有效、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对不具备治理条件或者因为保护生态需要不宜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实行封禁保护。本条三款内容都是针对封禁保护区的,按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二、怎样封禁保护?本条规定在这个区域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这个区域内安置移民,已有的居民要迁出,对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活要妥善安排。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区内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因保护生态的特殊需要,可以将现在已利用的或者治理的沙化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但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怎么处理?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包括采摘、开垦、放牧等)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批准在该区域内安置移民或修建工程的领导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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