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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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止过度开垦造成土地沙化的规定。

  相关资料表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国西北地区先后三次大规模毁草毁林开荒,破坏草地667万公顷,毁林18.7万公顷。结果是开荒一亩,沙化一亩,农牧林三者皆伤。近几年,特别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等农牧交错区,由于自然经济条件较好,便于开发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致富,便把目光投向沙荒地的开垦,毁林毁草的势头很猛。新疆从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由于盲目开荒,塔里木盆地的胡杨林减少了360万亩,占总面积的46%,主要是大规模开垦造成的。本条就是针对这种现象,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凡是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项目范围的,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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