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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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个人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以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个人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要依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不得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者要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处分。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纪律处分,是指违反单位内部制定的纪律而受到的制裁,由各单位根据其单位纪律的规定,向违反纪律的行为人作出。目前,我国规定的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对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分等。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2.没收违法所得。即由违法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个人收受的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所给予的财物予以没收。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若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而在医疗活动中特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会造成不合理的用药行为,损害患者的利益。因此,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令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者要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处分。即由违法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所给予的财物予以没收。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吊销执业证书,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者原有的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的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自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执业医师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执业医师来说,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当执业医师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取消其从医资格。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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