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九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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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行政权力在既定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需要在行政管理领域设置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根据其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外部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进行的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包括上级机关进行的层级监督、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进行的行政监察。本条规定的内容就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进行的、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的层级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层级监督,是政府组织法确定的制度。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这一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要求其重新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或者直接改变违法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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