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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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医院制剂,是指医疗机构制剂室根据本医疗单位临床用药和科研的需要,依照制定的药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所配制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药物制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同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有其特殊性和局限性,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十分必要。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其改正,即由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责令医疗单位改正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为,除此之外,还要追究其以下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即行政执法机关对医疗机构违法销售的制剂要全部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

  2.罚款。即对医疗机构在市场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除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外,还要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即对医疗机构在市场销售其配制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医疗机构市场销售其配制的制剂所获得的违法收入,对此违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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