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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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按照本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1)生产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下列行为按照生产、销售假药论处:(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者依照本法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生产、销售变质药品的;(4)生产、销售被污染的药品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包括:(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所有药品)和违法所得。(2)并处所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含二倍和五倍)。货值金额应按案发时所有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的市场价计算。(3)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等。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同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药品生产企业在经整顿,由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申领有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前,不得擅自开业。(4)对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吊销上述许可证的企业将被取缔。

  三、刑事处罚是指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者,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的,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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