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有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这是法律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一项职责。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其批准的广告,必须依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对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便能够及时发现药品广告中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超出批准内容或者改变批准内容的虚假药品广告,可以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防止对广告的接受者造成误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违反本法的广告主要包括:药品广告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药品广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非药品广告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药品广告主要包括:在药品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没有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做广告的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发现以上违法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这里所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广告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权,但应当向对违法广告有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照本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的对违法广告的通报及处理建议,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确属违法的,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93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