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六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广告应经批准以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

  一、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可能造成影响防病治病、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后果。为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本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广告审查的规定,对药品广告申请人拟在广告中宣传的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如果没有取得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所谓“处方药”,是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只能由医师针对每个患者的特定病症决定使用,没有医药专业知识的患者自己决定使用处方药,不但可能耽误治疗,甚至会危及自身的安全。正因为处方药只能凭医师处方才能使用,即处方药的使用选择权只能掌握在医师手中,因此,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药专业人员为对象,不能面向大众进行广告宣传。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依照本款的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医学、药学等以医药专业人员为读者对象的专业刊物上进行宣传介绍,包括做广告。具体可以在哪些专业刊物上介绍,法律授权由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也不得进行其他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这里讲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用集体力量将信息对广大社会群体进行大规模传播的各种工具及手段。包括广播、电影、电视、以公众为读者对象的报纸、刊物等。这里所禁止的“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包括以在建筑物和公众活动场所立广告牌,张贴、散发小广告等形式进行的处方药的广告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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