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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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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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七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负有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监测制度作了规定,即“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特殊商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了解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的变动情况。通过监测,掌握第一手的药品价格信息,一是可以判断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定价水平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以便及时加以调整;二是对依法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可以掌握其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药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为此,有必要要求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承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义务,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出售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的价格和向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出售药品的批发价格,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的价格及向购药者出售的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对药品实行招标采购的,应当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招标药品的中标价格等。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有关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资料。对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购销数量等资料,以使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相关价格政策。本条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涉及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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