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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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七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 是指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只在部分地区有生产、使用习惯的药材品种。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各民族医药文化相当丰富,约有民族药3500多种,如蒙药、藏药、维药、苗药、傣药、壮药等等。由于地域、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有一部分中药材品种包括部分民族药材品种没有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它们在我国局部地区有一定的使用习惯,具有明显的地域色彩。这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也是中华民族医药宝库的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但由于这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使用的传统性、局部性,对其管理也有特殊性。本法关于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难以全都适用于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考虑到这一情况,本条规定,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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