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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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中药材大多属于农副产品,历来有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交易出售的传统。允许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可以为中药材的流通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为加强对一些特殊的毒性中药材品种和资源紧缺的重要中药材品种的管理,对国务院规定不允许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中药材,不允许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规定,对罂粟壳及砒石、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等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对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等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不得在集贸市场出售。按照国务院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甘草和麻黄草实行专营,也不允许在集贸市场出售。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为贯彻“卫生下乡”的方针,方便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民群众购药,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本条规定的条件,一是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设点企业限于药品的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能在集贸市场从事中药材以外药品的批发业务;三是经营的药品应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对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药品的具体办法,本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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