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二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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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以及仓储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对药品保管制度的具体内容法中未作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本企业的经营环境、所经营药品的特点,制定能够确保经营药品质量的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针对不同药品的保管特点,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例如,采取措施,保证药品经营保管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防止药品被污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保证仓库的温度、湿度等符合所储存药品的要求等等。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仓储药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执行检查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药品出入库管理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本企业的药品入库和出库的检查制度,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例如,对入库的药品应当认真核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状况,发现药品与进货凭证不符、药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者标志不清楚的,不得入库。对出库药品建立核验制度,对出库药品如实进行登记。对入库和出库的药品应当建立交接责任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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