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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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规定。

  一、所谓“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并须在医务人员指导和监控下使用的药品。所谓“非处方药”(英文为“Over The Counter",缩写为“OTC")是指消费者可不经医师处方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政府对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目标,首先是要保证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同时也要兼顾患者用药方便。按照这一监管目标,一些发达国家在20世纪50-60年代起,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类。对于安全性高,正常使用时无严重不良反应,使用者可以觉察治疗效果,不需要医生的指导和监控下可方便地使用,并且在正常条件下储存时质量稳定的药品,确定为非处方药,其他的药品则确定为处方药,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施分类管理,对处方药的销售、使用、广告等要实施比非处方药严格得多的监管措施,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世界卫生组织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向发展中国家推行这一管理模式。目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监督管理模式。为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药品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和方便,党中央、国务院在1997年1月1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并完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本条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

  二、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涉及对药品的审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和药品的销售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管理、处方管理等药品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需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为此,本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药品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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