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实施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实施的需要来规定。从立法实践看,法律的生效日期,通常有四种方式的规定:第一种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引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等。第二种方式是法律公布后,法律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多数法律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 第三种方式是法律以试行或者暂行形式实施,经过一定时期试行后,再由立法机关对试行或者暂行的法律进行修改,重新制定颁布法律。如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种方式是某一部法律的生效时间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七十二号主席令予以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生效日期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方面的法律,有关促进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并能自觉遵守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部法律,为更好地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创造条件。

  三、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生效前,即2003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本法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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