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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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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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释义】 本条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资源浪费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是多方面的。在矿产资源勘查阶段,不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往往是导致矿产资源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主要原因;在矿山开采阶段,不科学的开采可能造成地面塌陷、滑坡、地下水位下降、水体污染等环境问题,矿山开采形成的尾矿、废石不但大量侵占土地,也会成为地质灾害以及污染的发源地;在矿石洗选阶段,不合理的选矿工艺可能导致大量矿物质流失,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开采、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是矿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关键因素,本条正是从这一角度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二、在具体要求方面,《矿产资源法》已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的要求。”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这些都是可以操作的具体规定。

  三、矿业是资金密集性产业,生产规模大,一旦建成就很难再作大的变动。面对矿山的这一特点以及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的污染破坏因素的复杂性,清洁生产所提倡的综合性、预防性战略对于解决矿山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合理设计,选用资源浪费少、对环境影响小的技术和工艺方案,充分考虑利用废石和尾矿,对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将污染和浪费消灭在矿山设计和建设阶段,只有如此,才能够为矿山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基础和保障。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一批无尾矿、零排放的清洁生产典型矿山,说明清洁生产的理念已经开始为矿业所接受,并且正在被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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