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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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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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释义】 本条是从废物综合利用的角度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余热等“废物”,然而“废物”只是相对的概念,在某一条件下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废物,在另一条件下就可能转化为宝贵的资源。因此,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废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源。废物综合利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五六十年代工人们都有捡废钢铁的传统,以后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综合利用的范围、规模也都有很大的发展。据1996年的统计,我国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率为83%,粉煤灰利用率为47%,煤矸石利用率为38%,矿山尾矿利用率为7%,炉渣的利用率为72%。然而,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言,我国目前的综合利用水平还不够高,综合利用仍然有着巨大的潜力。

  二、对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影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因素包括:1.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识薄弱,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2.废物最终处置成本过低,缺乏压力,这不但无法促进企业自身的综合利用,而且会对其他利用废物的企业造成障碍;3.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不高;4.产业布局缺乏合理规划,企业之间的废物利用信息不通,形成企业间废物利用的障碍;5.政府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有些税收制度甚至还给开展综合利用造成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本法第二章从政府义务的角度作出了一些规定,而本条是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本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企业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自身产生的废物;二是要求企业为他人利用本企业产生的废物提供方便。关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国务院于1996年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中曾做出过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订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这些对企业的具体要求与本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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