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名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转让的制度。我国之所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至今仍在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此,国家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浪费和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二、如何贯彻实施本条规定的限期淘汰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淘汰的对象。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四种,一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二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以上两方面包括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制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三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四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等。后两方面包括叠轧冷板、1800千伏安以下的钛合金电炉、2V-0.3/7 、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还包括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空调、电冰箱、炉具等。

  (二)关于应当淘汰的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对应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实行目录制度,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分别不同情况淘汰了15种工艺与设备。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又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分别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2002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又公布了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32号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该第32号令中指出:制定本目录的目的,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该第三批淘汰目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至于某种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具体淘汰期限,从2002年到2005年不等,在目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淘汰目录的法律地位,本法未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与有关的法律相衔接。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因此,在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同时,还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所指的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一个部门。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24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十二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