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转移危险废物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经我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有可能给我国管辖的海域造成污染损害。危险废物应当在其产生国内进行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其动机就是转嫁污染危害,这种行为是许多国家都禁止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不能承受这种污染损害,因此,要加以防范。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经过我国海域是指由甲国海域启运途经我国海域到乙国海域处置危险废物。

  三、按照本条规定,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在我国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经过我国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外国籍船舶实施行政处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即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命令经我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人,将违法运至我国管辖海域的危险废物按原航线退运出我国管辖的海域。这种处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退运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罚款,即在责令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的同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经济制裁。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的处罚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责令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罚的同时,决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这是本法赋予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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