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八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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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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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境外废弃物在中国管辖海域倾倒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近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有害废物和垃圾跨国间转移逐渐加剧,而且多数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有害废物和垃圾,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其主要特点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以各种名义将大量工业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其中有许多都属于有害废物,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其实质是将污染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种污染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了重大的污染或产生重大的污染威胁,同时也对上述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也曾受到过这些“洋垃圾”的危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下令不准进口境外有害废物和垃圾。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这几年,虽然“洋垃圾”进口的趋势得到了扼制,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采取非法手段从国外进口废弃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处置。而且把倾倒、处置的地点选向了管理相对薄弱的广大海域,使我国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危害。对此,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制止。针对上述实际情况,本次修改特别对此增加了规定。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这就是说,任何废弃物,不论其属于什么种类,只要其进口是为了倾倒、处置,就应当被禁止。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违反本法的上述规定,实施了将我国境外的废弃物运进我国管辖的海域倾倒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三、按照本条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才是法律赋予其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包括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该法规定对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的行为,由海关给予其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实施了将我国境外的废弃物运进我国管辖的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对实施了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弃物运进我国境内倾倒的,由海关给予其行政处罚。

  按照本条规定,对将我国境外废弃物运进我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即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将我国境外的废弃物运进我国管辖的海域倾倒的行为人予以警告,明确其实施的倾倒行为为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除了要予以警告外,还应当给予其罚款的处罚。处以多少罚款要根据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作出决定。罚款的幅度参照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其取得一致,即下限为十万元,上限为一百万元。也就是说,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数额是迄今为止法律中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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