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八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关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问题,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所规定,但内容较少,只作了三条规定,法律责任问题规定得更为原则,只有一条笼统的规定。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就将这一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一些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如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和封闭。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二是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同时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应当予以封闭,在该倾倒区的一切活动都应终止。

  二、按照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1.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条件或范围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2.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已经封闭的海洋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三、按照本条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才是法律赋予其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本条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规定两档行政处罚:1.对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后,给违法行为人以警告,明确其实施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停止,并对其处以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罚款是一种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要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的处罚外,还要对其处以罚款。具体处以多少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的数额(最高处罚额为十万元、最低处罚额为二千元)有较大提高,下限为三万元,上限为二十万元。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而且上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比如已经予以警告并罚款后又再次违法倾倒的,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的倾倒许可证予以暂扣或者将许可证吊销。上述规定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比明显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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