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具有抗污染、防灾减灾、保护堤岸等作用,只有保护并利用好,才能为人类造福。根据本法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产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义务,若使之受到破坏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则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形式: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二是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一)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并经确认违法行为人从事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但要停止其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还得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使破坏的程度减小到最低点。这里的期限,由实施处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二)罚款,即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既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也是对其造成破坏的补偿。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给予罚款处罚。

  (三)没收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这是针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特点而作出的规定,违法行为人破坏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有可能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必须没收其违法所得,将不正当的获利收归国家所有。实施这一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有违法所得,反之就无法实施。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不影响前两项行政处罚的实施。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1,13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