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因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本条是修订后《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因船舶造成的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海难事故引起的,而百分之八十的船舶事故都与人的因素有关,都起源于不同程度的疏忽、违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以及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操作规程。增加本条规定有利于从海上安全的源头入手减少和避免因船舶事故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二、根据本条规定,任何船舶都应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事故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78/95海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有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各港及特定海域的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等等,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时都应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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