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三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规定。

  一、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程度。因此,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水动力条件”,是指海水涨、落潮,海流运动和海水交换对污染物输运及其自净能力。“有关规定”,是指防治陆源污染的规定、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的规定和排放标准等。

  二、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批准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于设置入海排污口涉及到海域使用、养殖业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三、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指除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海滨风景名胜区以外,具有环境保护上的特殊价值,而划出一定范围,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四、排污口深海设置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海底工程设施”,是指位于海床底土上的构筑物和敷设物,如人工渔礁、电缆和管道等。考虑到深海离岸排污口设置的特殊要求,具体审批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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