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基本要求的规定。

  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源排放的污染物。污染物可能具有毒性、扩散性、积累性、活性、持久性和生物可降解性等特征,多种污染物之间还有拮抗和协同作用。陆源污染物的种类多、排放数量大,对近岸海域环境会造成很大的有害影响。本条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源有直接的约束力,是环境执法的直接依据,影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实现,在环境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规定”是指排放陆源污染物申报登记、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缴纳排污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超标排放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限期治理等规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22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