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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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

  一、本条所指的引进是指人为地、有目的地、主动地输入非本地区的海洋动植物物种。海洋动植物物种由于其遗传和适应能力不同,在海洋中有一定的分布区域。按照物种分布区的大小,海洋动植物有广域分布和狭域分布之分。有些种类仅分布在某一有限的海域,称地方特有种。有些种类系本海域原有的,叫固有种;该海域原先没有的,由他区迁入的,为迁入种。在一定地理条件下,经历一定历史时期,海域中各个种、属和科等生物的自然综合,构成海洋生物区系。海洋生物区系可以按自然地理区域、栖息地的共性和温度性质等进行划分。在某一海域,由于各种生物经过漫长的地质和气候选择,形成各自的个体、种群和群落结构,在个体水平、种群水平和群落水平上保持相对的平衡和稳定,互相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生态系统处于良性平衡之中。

  二、在我国的海洋开发活动尤其是海水养殖中,引进海洋生物物种有扩大的趋势。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新地区的影响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有积极的影响;二是对当地物种没有任何影响;三是对当地物种有明显不利的影响,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影响。因此,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至今为止,我国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条是第一次对海洋动植物的引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在引进海洋动植物以前,必须对该物种的生物学特征、生态学习性与其他物种的种间关系以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的科学研究,充分论证。只有确保该物种的引进不会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才能考虑引进,而且应当规定允许引种的范围和区域。对于某一引进物种,还必须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隔离观察,在确保对其他物种无害或不破坏当地海洋生态系统的情况下,才能扩大引种区域。因此,本条规定在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时,引进者应当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以确保不对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赋予的“监督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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