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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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义务的规定。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非常重大。因此,本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义务的规定。这里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中国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国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保护海洋环境,即不污染、破坏海洋环境并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二是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负有报告、制止的义务或者根据“谁破坏谁恢复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负有恢复和整治海洋环境的义务;三是对破坏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负有监督和检举的义务。在本法中,监督和检举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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